满足信贷需求鼓励办民间金融

来源:金鼎黄金时间:2014-09-26 09:44:48

原标题:满足信贷需求鼓励办民间金融

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的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年内或增加30余家县域金融网点昨日,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等5部门发布《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下称《60条》),措施共有60条,分为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服务“三农”发展能力、促进民生保障工作、鼓励发展民营金融等9个方面。

首套房贷可享优惠利率

《60条》表示,将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贷款人的情况,对购买首套住房实施优惠房贷利率。积极满足居民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

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给予全额贴息。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增设30家县域金融网点

《60条》表示,今年要加大县域金融机构网点覆盖,增加社区支行设立数量,争取年内增设30家县域金融网点;加快农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步伐,进一步丰富服务点业务功能;增加县域ATM、POS、E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电子机具的布设。

推动开展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涉农补贴、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村科技专利等权利抵押贷款业务,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农用机械、运输工具等抵押贷款业务;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对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不超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预期增值价值的80%给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政策规定适当优惠。

小微企业信贷单订计划

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各银行机构单独制定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推进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少高息“过桥”融资。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银行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地方大企业应付账款确认工作,扩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范围,促进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建立银企融资对接常态化机制,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严禁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不合理的贷款条件。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推动民资发起设立银行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供给;推动开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扩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企业IPO上市补助300万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我市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的0.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优先股,拓宽企业融资途径;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注册资本给予500万-1500万的落户补贴。

设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

完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的规模,分行业按照不高于0.5%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的预期不良贷款,提高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探索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全市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工作;探索设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专项用于金融风险事件化解处置,探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建立市区两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整合企业税务、司法、工商、海关等信息,建立完善覆盖面广的征信系统,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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