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贷款不可“过河拆桥”

来源:金鼎黄金时间:2014-08-19 10:26:05

原标题:过桥贷款不可“过河拆桥”

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是指企业为满足续贷需求而向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等)进行融资,归还金融机构到期流动资金贷款,待银行续贷资金发放之后再归还民间贷款的借贷行为。这笔贷款对于企业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

目前,一些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而出现倒闭,笔者认为与过桥贷款不无关系,假设A企业2013年8月借款1000万元,今年8月到期,按现行操作办法,必须先归还贷款再借,则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正常情况下,本来A企业所借贷款已用于生产、库存、流通环节,没有新增的自有资金归还所借贷款,若企业集中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则会造成企业资金的“空档期”,从而打断了企业生产的连续性;而银行采取先还再借的信贷政策,企业贷款只能到社会融资,加大了企业的负担。根据政策要求,企业在银行取得的续贷只能专款专用,企业原有的资金已投入生产,只能先归还民间借贷,减少财务成本,但这样的操作违反了银行的信贷政策。专款专用只能适用于新准入企业的第一次放贷,对小微企业贷款续贷不适宜。

再有是在非正常情况下,企业出现了亏损,如果银行同意续贷,企业先还再借,到社会融资,则加大了企业的亏损。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停止贷款,企业将陷入经营难以为继的困境。

目前,小微企业涉及过桥贷款,会成倍增加企业财务成本。经调查,过桥贷款主要来自民间借贷或小额融投资公司,贷款利率在1分到5分,有的甚至更高,其中利率在2分到3分的占70%以上。这么高的利率,对企业财务成本是相当大的,企业相当一部分的利润就给了民间借贷或小额融投资公司。如果遇到银行计划吃紧或银行办理贷款时间差,对企业先还贷来说,过桥贷款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压力。

对此,笔者建议以贷收贷。以贷收贷是否违法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大多银行规定严禁以贷收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贷支付时,应审核有关凭证,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不违法。以贷收贷适用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可在贷款合同用途上注明收贷。当然过桥贷款对农发行粮食、棉花贷款管理的清零政策不适用,由于粮食、棉花过期贬值的特殊性,粮食、棉花贷款必须清零,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潜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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