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表外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来源:金鼎黄金时间:2014-08-12 16:33:57

原标题:让表外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近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措施对银行非标债权、表外信贷进行限制,根据媒体和专家解读,这并非对表外贷款业务“一棒子打死”,而是要建立更加正常、标准的银行表外信贷市场,即信贷资产证券化。

法律关系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法律制度安排,包含借贷、承销、信托、投资、托管等多种法律关系。但它本质还是信托,是一种特殊目的的信托,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和核心。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关键的两个问题。

一是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又极为特殊,表现为“所有权和利益的分离”。其中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法(普通法)定所有权”,但受托人并不享有信托收益,必须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交给受益人。信托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设计中,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银行设立资产池以后,将资产打包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并不享有受益权,收益权归受益人即投资人所有。

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特征。信托财产受信托目的约束,并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破产财团的排除、强制执行的禁止、抵消的禁止以及混同的限制上。信托制度具有的将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其他财产中真正分离出来,并具有独立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破产的影响,具有只为信托目的而存在的法律特性。

根据《信托法》第15、16条规定,生效的信托行为将产生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的债权人无权再对信托的信贷财产行使追索权。这一风险隔离制度同样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信贷资产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证券化操作以后,信托财产首先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以及其他受托财产隔离,其次与贷款行其他财产隔离,该信托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因此,不能被其他债权人追索,也不能被强制执行。

风险凸现

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有着严谨结构和既定程序化的过程,但在这样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中,风险和陷阱却无处不在。

首先是“刚性兑付”风险,当基础信贷出现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损失风险时,究竟是投资者风险自担还是银行以自身信用进行刚性兑付,这个问题是银行无法回避的。

其次是提前还款的偿付风险。当基础信贷关系中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投资者收到的利息就会减少,从而引发投资者偿付损失风险。因此,从国家层面完善法律法规,是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但从银行层面,也应重点防范欺诈风险和信用风险。

措施建议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方式,可以缓解货币市场的供给不足,这对于提升银行资金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警惕劣质资产的进入,防控信贷风险。

选择优质资产,避免外部欺诈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旨在解决贷款期限较长和存款期限较短之间的期限错配问题,目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比较重,这被公认为是贷款期限较长、预期收益稳定的优质资产。但仍有不少人担心,一旦信贷资产资质审核不严,信贷资产证券化最终可能变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这种担忧不无道理,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更应注意筛选优质资产,防范有瑕疵的劣质资产进入资产池,避免价值虚增甚至虚构,防范道德欺诈风险。

强化信贷管理,避免基础信用风险。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机构后,原贷款行已没有贷款权益的所有权。但在特殊目的的信托关系中,银行一般还需要承担贷款管理行的角色,贷后管理的义务并没有减轻。因此,银行要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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