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模式的选择

来源:金鼎黄金时间:2014-05-06 17:37:26

原标题:农村小额贷款模式的选择

农村小额贷款模式的选择,应当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模式,把国际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种植于中国这块沃土,兼顾商业性和公益性原则,积极探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三位(政府+正规金融机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一体(农民社团);四化(贷款利率市场化、贷款数额灵活化、贷款用途多元化、贷款期限合理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

(一)三位

三位指政府、正规金融机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三方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完成小额贷款的定价、项目选择、贷款发放、担保、回收等一系列活动。

1.对政府的建议。政府具有公共管理者和微观支持者的双重职能,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安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提供二级担保,构建融资平台。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并为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搭建“融资平台”,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通过这个“融资平台”进入到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做好监管和市场的培育。市场能够决定的事情就自由支配,政府应该有收有放,灵活管理。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建议。正规金融机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的主要供给力量,主要负责贷款计划的下达以及贷款的调度、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走出一条既不同于政策性金融,也不同于传统商业性金融的新路,积极参与到农村小额信贷中来。我国未来金融体系的主体,既不应当是以政策性银行为主体,也不应当是以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体,而应当超越传统的思维定势,走出一条金融组织创新的新路子。

3.对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的建议。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农村,允许多种模式并存,多种所有制的小额信贷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并存、多种类型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格局,促进小额信贷机构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有必要给予小额信贷机构在机构地位、利率设定方面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第一是放松在利率方面的管制,但不允许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先通过个人或机构的资金,通过利差赚回投资,这样在金融上国家并不需要承担什么风险;第二再允许吸收存款,当机构的实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政府也具有了监管的能力,再让这些小额信贷机构成为真正的专门金融机构。

(二)一体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需求方主要包括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当前,农户对小额信贷主要需求具有多样化和层次性的特征,不同农户的经济行为差异决定其需求必然不同,同时,还有农村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其特点(见表2)。

一体主要指农民社团这一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核心,主要协调选择贷款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协助银行收贷收息。农民社团是乡村信息的载体和民间执法的有效力量。乡间的私人信息,尤其是和农户个体信用相关的信息,一般是一种隐蔽性的信息,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一直无法获得,或者获得的成本很高。这种信息,却可以凝聚在一些乡村组织中,所以,农民社团参与个人小额贷款,是一种节约信息费用,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的有效制度安排。

(三)四化

四化指市场化的利率、灵活的贷款数额、多元化的贷款用途与合理的贷款期限,更好地满足农户需求,实现农村小额信贷财务和组织上的可持续性。

1.贷款利率市场化。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应该逐渐建立起以风险定价为原则的利率机制。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利率水平,简化贷款利率期限结构,把贷款定价权进一步交给市场。一般来说,贷款风险越大,它所要求的利率也应该越大。贷款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或小额信贷组织之间就能充分竞争,农户和企业可以直接从中受益。

2.贷款数额灵活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小额贷款需求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对与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了长期信贷关系且信誉良好的农户,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其贷款授信额。2009年5月始,农行农户小额贷款上限提至5万元,以满足农民信贷需求。

3.贷款用途多元化。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既要支持传统农业,也要支持现代农业;既要支持单一农业,也要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既要满足农业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既要满足农民简单的日常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农民购置高档耐用的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

4.贷款期限合理化。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针对农村不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开发“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等不同的小额信贷产品,以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分期还款制度,即要求贷款人在贷款后的一定时间开始,每个月、每季度或每半年不等,分期进行还款。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进一步改善商业性小额信贷成长环境,不断完善其运作机制,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自我维持和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必要的有益补充,共同促进农民社团这一需求主体的信贷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发展新路,这样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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