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民生金融发展探析

来源:金鼎黄金时间:2014-02-10 13:35:00

原标题:欠发达地区民生金融发展探析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根据金融与民生的结合程度,现阶段民生金融可描述为“金融为民生领域事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也就是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民众基本生存和基本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的状况等方面的活动。在以“教育、就业增收、医疗卫生、社会和住房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等方面为重点的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领域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

民生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对民生金融的系统认识和统一规划欠缺

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民生金融的概念、范畴和层次缺乏统一、清晰的认识。不少地方出台过整体的金融发展指导意见,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三农”发展、加快建设保障房等方面的具体文件,但总的来看,缺乏专门针对民生金融的文件规范。民生金融工作在总体上缺乏整体规划和安排,业务开展也缺乏层次和先后顺序。各金融机构实施民生金融主要参考市场情况和自身优势自主开展,在服务活动和支持对象上存在随机性。整个金融行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工程化”金融服务民生的完善体系,金融合力有待凝聚提升。

(二)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特点成为民生金融发展的掣肘

民生金融开展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等因素客观存在,地方经济导向往往将加快发展速度、提升经济水平作为首要任务,有限的金融资源多流向见效快、盈利高的大项目,这就不可避免地挤占了成本高、风险高、利润低、见效慢的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据对开封市的调查,教育、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住房(房地产)五项主要民生项目信贷投入虽实现了5年超200%的增长,但每年在各项贷款余额中的比例不足七分之一。同时,大部分民生金融工程需要有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配合才能发挥作用,而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低,支持力度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民生金融的外部驱动力。此外,民生金融借款人经济实力不强,还款能力弱,贷款成本承受力较低,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谨慎放款,也延缓了民生金融的发展步伐。

(三)民生金融服务深度及手段不足

当前多数金融机构民生金融业务有相应的名称和品牌,但产品和服务同质化较为严重。多数民生金融产品与服务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对自然人主要是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困难群体小额贷款;对教育领域主要是助学贷款和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对医疗领域主要是医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其他如社保、公共管理等领域贷款种类比较匮乏。金融机构出于低成本和高安全的考虑,很多服务仅仅停留在容易开展和风险较小的业务上,对庞大的民生需求和广阔的民生金融市场不够敏感,民生与金融的充分结合缺乏纵深的研究和拓展。同时,民生金融的实施主要以资金收付为主,配套民生服务措施少,在项目资金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上缺乏手段,这都削弱了民生金融的实施效率。

(四)亟须丰富担保手段并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在欠发达地区,民生金融资金需求量大,但单笔贷款金额小,容易推高信贷成本致使信贷无利可图。另外受财政和税收等客观因素制约,政策上对民生金融扶持力度不足,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来弥补金融机构盈利需求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利益差,造成金融机构开展民生金融的内生动力不足。

促进民生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民生金融有关的制度体系

民生金融是否能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下去,不仅取决于是否有制度体系进行约束,更取决于民生金融制度体系是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首先要明确民生金融参与主体、业务种类、资金运用、信用建设、风险评估及补偿机制等重大问题。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在强调民生金融重要性的基础上找到金融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契合点。再次,尊重金融机构自主开展业务,政府要逐步由直接参与的推动者向信用建设及风险补偿服务者转变,最终靠合理的游戏规则吸引金融机构参与民生金融建设。

(二)进一步改善民生金融生态环境

通过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和农村综合生产能力,解决发展和增收问题,消除影响民生金融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加强民生金融政策与产业发展政策协调配合,建立良好的产业环境。政府部门在规划产业发展时要与民生金融政策相协调,通过产业发展提高民生领域自我发展能力,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环境。强化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降低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成本。民生领域贷款小而散,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成本高,可考虑通过建立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将部分成本进行转移,从而提高民生金融业务内生发展动力。

(三)加大民生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银行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完善评级体系,增加对“三农”、小微企业非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适度降低金融产品准入门槛,提高民生金融审批效率。金融机构还应加大对民生金融的差别化考核力度,提高业务人员开展民生业务的积极性,提升对民生金融资产质量的容忍程度。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保险(放心保)类金融机构应及时适应民生金融发展需要,开发涉及民生的各类担保与再担保,解决涉农项目担保与小额担保公司再担保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工作。金融产品在设计上要充分考虑民生特点,在产品开发上要考虑民生金融资金量小、抵押物差、时效性强、管理分散等特点,并能有效融入成本中去,避免在业务开展中产生计划外支出,影响民生金融产品的大规模推广使用。

(四)制定风险利益补偿机制

在补偿金融机构风险利益过程中,政府部门应通过引导建立和完善各种层级的小额担保贷款体系,解决好金融机构民生责任与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加政府担保基金的规模,提高担保基金覆盖范围,实现担保基金倍数放大效应;政府应着手建立覆盖广泛的担保机构,还要引导建立行业协会、各类开发区、产业联盟性质的民间担保组织,从而拓宽民生金融服务范围;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民生金融信贷产品的贴息水平,探索研究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面向金融机构的奖励机制,对开办民生金融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激发金融机构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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