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执法最受关注问题

来源:金鼎黄金时间:2013-11-13 14:30:29

原标题:公积金执法最受关注问题

央行的多次加息、商业贷款利率的提高,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愈发凸显,购房者对公积金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公积金相关政策,自10月中旬开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各区市,派出机构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进社区”活动。

据了解,本次进社区活动遍布青岛各区市,如市南区为湛山社区,李沧区为万达社区,从咨询的问题来看,当前,大部分市民对公积金的归集、贷款以及执法三个方面比较关心。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公积金?工作外调,如何转移公积金?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在青岛已经正式建立21年,但是,依然有许多市民不知道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另外,一部分市民对工作外调后,如何转移公积金也提出了疑问。

对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11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交原单位经办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针对工作外调后,如何转移公积金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职工户口不迁出本市或职工户口是非本市辖区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到本市以外城市工作的,需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及原单位出具的相关凭证,可采用汇兑或自己携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账到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上述材料连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交原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是否可以部分提前还款?是否可以缩短贷款期限?

在刚性需求大行其道的当前,贷款买房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流,公积金因其较低的贷款利率而受到购房者的欢迎。而关于公积金贷款的咨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贷款期间是否可以部分提前还款?二是贷款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

据介绍,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部分提前还款。自2013年6月8日起,我市取消了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次数限制,部分还款次数限制取消后,借款人能更加合理、灵活安排闲置资金,有效减轻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减少贷款利息支出,降低购房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一、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也就是说提前部分还款后,仍按原贷款期限、原利率标准执行,但每月的月还款额减少了;二、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必须是一万元的整数倍;三、每笔贷款的扣款日及其次日(遇节假日顺延)是不能申请提前部分还款的。现公积金贷款每月的扣款日分别为7、17、27日,但对一笔贷款来讲,每月只有一个扣款日。借款人在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应知晓自己的公积金贷款的扣款日,例:甲的贷款扣款日是每月7号,他申请提前部分还款就应避开每月7号和8号,在没有逾期贷款的情况下,其他工作日可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此外,办理该项业务必须是当日申请、当日办结资金还款手续。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已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自部分还款之日起是不再产生贷款利息的。

对于贷款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可根据自己资金情况,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调整月还款额。根据政策规定,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还款记录,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便可提出贷款缩期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贷款的期限变更,还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并且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变更期限要保持一致;首次期限变更应以合同期限为准,缩短的期数要以12的倍数(年)进行变更。所有职工是否能一视同仁?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目前依然有许多单位不给职工办理公积金,或者对职工区别对待。据了解,2013年,我市强制执行办结案件22件,追缴住房公积金291.61万元。

在咨询中,有市民表示单位只给固定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单位的这种做法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只要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有工作岗位、发放劳动报酬的,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您所反映问题,可以先协调解决,如单位拒不为您办理的,您可到单位所属地我中心管理处携带相关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现场投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立案调查。

试用期间单位是否也应该给缴纳公积金?根据规定,只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有工作岗位、发放劳动报酬的,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当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所以单位应当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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